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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内瑞拉颁布实施经济特区组织法

编者按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位于南美洲大陆北部,与我国经济互补性强,在诸多领域有着巨大的合作潜力。2018年,委内瑞拉与我国签署共建“一带一路”谅解备忘录,为开展各领域经贸务实合作和相互投资提供了新的动力和机遇。近期,为吸引外国投资,恢复本国经济活力,委内瑞拉颁布了《经济特区组织法》。现对该法内容进行简要介绍,以期为有意赴委内瑞拉投资建厂的我国企业提供参考借鉴,助力两国在“一带一路”框架下实现合作共赢和深化中委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委内瑞拉颁布实施经济特区组织法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下称委内瑞拉)位于南美洲大陆北部,面积91.64万平方公里,人口3222万人(2019年)。全国除山地外基本属于热带草原气候,自然条件优越,能源资源丰富。石油探明储量居世界第一位。全国有大量土地适合发展种植和养殖业。委内瑞拉实行总统制,现在的执政党是统一社会主义党。委内瑞拉奉行反帝、反殖、反霸、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赞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主张建立相互尊重、无霸权的多极化世界。委内瑞拉与我国经济互补性强,在诸多领域有着巨大的合作潜力。2018年,委内瑞拉与我国签署共建“一带一路”谅解备忘录,为开展各领域经贸务实合作和相互投资提供了新的动力和机遇。


2022年6月30日,委内瑞拉《经济特区组织法》由委内瑞拉最高立法机构——全国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委内瑞拉首都加拉加斯联邦立法宫颁布。该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因新法颁布实施,2014年11月18日在委内瑞拉官方公报中公布的《祖国社会生产发展全面地区化法律令》中涉及经济特区的相关法律条款同时被废止。新法的颁布实施对委内瑞拉的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有利于激活就业岗位,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推动旅游业和技术发展,促进商品和服务进出口增长,实现国家经济多元化的目标。


《经济特区组织法》共分为四章36条及三个独立条文。包括总则、经济特区、经济特区的管理制度和经济特区的投资激励政策等内容。


一、经济特区的产业和活动范围


根据该法规定,目前委内瑞拉设立的经济特区仅限于发展以下产业和活动:第一类是工业,包括商品生产、制造业、战略性农产品加工业、出口和再出口、航空业和各类能源;第二类是技术,包括新建技术园区,用于开发和生产系统、电信、计算机和远程信息处理零部件、计算机应用和系统、固体和技术废物的回收、外太空领域的科学研发活动以及开展军事科学研究;第三类是金融服务,包括在税收优惠制度模式下设立银行和提供金融服务;第四类是非金融服务,包括设立物流部门,服务于游客、酒店和休闲娱乐服务的出口;第五类是初级农业食品生产,包括在农业、畜牧业、渔业和水产养殖领域开展初级生产活动,用于出口。


二、经济特区的主管机关


经济特区的主管机关是国家经济特区管理局(下称特区管理局),总部设在加拉加斯。特区管理局的工作由主持工作的局长、六名主要成员以及其他候补成员组成的领导委员会负责。根据该法规定,特区管理局隶属于共和国副总统办公厅。


根据该法规定,特区管理局享有广泛的管理职权,包括:根据法律和隶属机构发布的方针,对经济特区进行管理、指导、协调、控制、监督和检查;对经济特区发展规划的战略和方针进行评估,向隶属机构提交报告;根据隶属机构制定的政策和方针,向隶属机构报告经济特区目标落实情况、所取得的成效;等等。需要说明的是,特区管理局还负责对拟参与经济特区建设的外国企业进行背景评估,登记外国企业的相关信息;有意参与委内瑞拉经济特区建设的外国企业,需提前与特区管理局签订经济活动协议,明确企业的权利义务。


三、总统对经济特区行使的职权


委内瑞拉实行总统制。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有权任命副总统和内阁部长。根据该法的相关规定,总统对经济特区的设立可以行使许多重大权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经济特区的设立和取消是总统的专属权限。总统有权提出经济特区发展规划的方针。


2.设立经济特区的法律经部长委员会批准后,需由总统提交全国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3.总统有权在部长委员会上,批准经济特区发展规划。


4.总统有权通过法律设立经济特区发展引擎区。发展引擎区是指经济特区内具有特殊形式的次区域,其设立目的是对接和发挥经济特区内部的生产协调作用,以形成区域互补。根据该法规定,委内瑞拉政府将采取措施加强发展引擎区内相对欠发达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


5.有权任命和罢免特区管理局局长、领导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


6.有权任命经济特区唯一权力机关的负责人。经济特区唯一权力机关是经济特区法律的专门执行机关,由特区管理局在各管辖区内设立,受特区管理局监督向其汇报工作。


根据该法规定,设立经济特区的法律由商业部和其他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并经部长委员会批准后,将由全国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但是,该法同时对此规定了例外情形:如果全国代表大会未能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设立经济特区的决定,则设立经济特区的法律视为已获得批准。


四、经济特区实行的特殊经济政策


根据该法的相关规定,委内瑞拉经济特区实行的投资激励和优惠政策主要有:


1.财税和关税的优惠。依照该法规定,经济特区的国内外法人享受进口退税以及其他税收退税的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进口退税政策并不适用于最终消费品,以及那些取代国内生产的消费品和影响进口替代战略目标的商品。


2.手续的简化和统一。委内瑞拉商务部将在外贸管理系统内建立一个专门的技术平台,使手续办理得以简化、统一和自动化。


3.来料加工的临时许可。经济特区的国内外法人在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时,如果属于生产急需,可依法享受来料加工临时许可的优惠待遇。


4.关税制度。经济特区的货物,只要是为了满足境内的本国消费,即便是来自国外的物资及零部件,均应遵守自行申报关税制度,手续应由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在目的地海关办理。


5.货物装卸和运输的便利。特区管理局将协调交通部建立一个包括陆、海、河、湖、空和铁路的多式联运基础设施系统,为经济特区港口作业、货物运输提供便利。


6.自由兑换。经济特区内的经济活动实行自由兑换制度和专门支持实体生产型经济发展银行所提供的融资计划。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合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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