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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看待上海警察绊摔抱娃女子被停职事件?

原创 2017-09-02 占豪 9月1日,上海警察一个执法视频在网上广泛流传。视频显示,一名抱着孩子的女性与民警发生争执,这个过程中孩子也一直在痛哭。期间,这名女子用手推搡了民警,民警将女子绊摔在地将其制服,但女子怀中的孩子直接摔到了地上。


根据北青报的报道,事情发生在9月1日上午10时30分许,松江公安分局交警支队民警带领辅警在九杜路涞坊路附近开展违法停车整治时,遭一名违停女性车主暴力阻挠,民警在控制该女子过程中未顾及其手中怀抱儿童的安全,致使女子与儿童倒地。目前,警方已将该女子与儿童送医检查。 此事发生后,松江警方高度重视,涉事民警当即被停止执行职务并接受警务督察部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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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本来很清楚,但却在社交媒体上引发一场争论。有些人认为,警察是暴力执法,不顾孩子安全,应该接受调查并严肃处置;也有些人认为,女子是活该,自己都不顾及自己的孩子安全,拿孩子当挡箭牌袭击警察,孩子被摔得责任应该在女子而非警察。很多战友问占豪(微信公众号:占豪)对此怎么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懂法守法配合民警执法是公民义务,女子在违法的情况下不但不配合执法还推搡、咬、拧警察(推搡是视频中有显示,咬是警察所说但女子未承认,拧是女子承认),在这种情况下警察有权对女子采取强制措施。根据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所以,女子的行为已经有袭警嫌疑,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至于是不是构成犯罪这需要警察部门根据相关细则进行认定,但违法毫无疑问,警察采取措施对不配合执法并干扰执法的女子采取强势措施也没问题。


其次,我们也必须明白,中国警察不是美国警察,中国警察是人民警察,警察的权力是人民所授,我们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像美国警察那样可以随意使用暴力,对这一点我们国家有明确的管理规范。我们执法机构要文明执法,不能滥用权力。中央不止一次强调,要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也就是说我们的执法人员在行使神圣执法权时一定要依法行使,不可情绪用事,不可激化矛盾。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警执法,推进文明执法,公安部在2016年7月26日专门举办了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针对当前基层一线民警面对执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实战实用,紧紧围绕现场执法这一关键环节,从法律要求、处置流程、行为举止、策略技巧等方面,就民警在执法实践中具体“应该怎么做”、“不应该做什么”进行了直观演示。相关新闻还上了新闻联播。


在新闻联播中,还专门就交警执法中的规范问题进行了要求。其中关于群众围观拍摄和交警执法的内容是这样的:


民警执法时,面对群众的围观拍摄,规范要求在拍摄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


对于交警现场执法,特别强调了民警要控制好情绪,防止因个人言行不当激化矛盾,要保持安全距离,不得站在车辆的正前方或正后方,对有儿童随行的,执法过程中要先对儿童进行安抚。


也就是说,公安部在执法规范中专门有要求,在拍摄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同时还明确要求,对有儿童随行的,执法过程中要先对儿童进行安抚。


但是,从这次执法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出,女子虽然违法并对警察进行了推搡,但她怀里抱着孩子的时候警察完全不顾孩子的安全来了个抱摔,把一个一两岁的孩子生生地摔在了地上,差点脑袋直接着地,情况非常危险。很显然,这违反了公安部的规范执法要求。公安部要求,对有儿童随行的,执法过程中要先对儿童进行安抚。这次执法可好,莫说没有安抚一直哭的孩子,直接置孩子的生命身体安全不顾采取暴力手段执法,这显然违反了公安部的规范执法要求。也就是说,民警执法存在违规问题。


孩子是无辜的,莫说这个女子抱着孩子不可能给警察带来严重的人身伤害,就是我们面对劫持人质的歹徒,我们首先也得考虑无辜人质的安全。所以,我们不能因为女子不懂法、不配合执法就不考虑无辜孩子的安全,我们执法要理性,不能情绪化,要按照执法规范执法,这是文明执法的关键要义,也是维护警民关系的关键。试想,如果这次执法中孩子是脑袋直接着地从而导致孩子死亡或伤残,执法民警的这次冲动会带来多大的伤害?又会多么伤害警民关系?警民情绪的对立绝对不是老百姓和民警的福音,那是对彼此绝对都有害的结果。这次事件,涉事警察也应该庆幸运气不算太差,否则真因此导致孩子伤残甚至死亡,那就要触犯刑法了。


警察执法,执法为民,我们不能为了执法而执法,我们要知道我们执法是为了人民,为了老百姓,那么当一个无辜的孩子有受到伤害风险时,我们首先就是要考虑孩子,这是关键。但是,这次执法过程中,执法民警从头到尾都没有考虑孩子,抱摔后孩子被狠狠滴摔在地上,是围观的群众把孩子抱起来了,从头到尾没有看到警察去安抚可能受到伤害及受到惊吓的孩子。显然,这种执法不够文明,也不够人性化。到了最后,还有警察阻挠围观群众拍摄,这同样违反了在不影响执法的情况下自觉接受监督的规定。


综上所述,这是一次女子先违法、妨碍执法并引发民警执法失当的事件。在这次事件中,上海警方反应非常快、非常及时,不等社会舆论起来就对涉事民警进行了停职,并由警务督察介入调查,这种反应充分显示了新时代政府应对舆情的能力。有这样及时的应对,再做及时的调查,并对调查、处置结果及时公布,再由此进一步规范警察执法,那么坏的事件就变成了好的事件,群众只会更加信任警方而非相反。


最后,占豪想说的是,公民应该守法,执法者应该依法规公平、公正、公开执法。公民懂法守法显现的是高水平的国民素质,个人不应拖国家整体素质的后腿;民警更应依法执法,要让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打造出光辉的人民警察形象,要创造更好的警民关系。对于违法者,我们要依法采取措施、依法处罚;对执法违规者,我们也要依规进行处置,要推动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如此,才能彰显我们依法治国的进步。个人反对因舆论压力对违法女子不作处罚,也反对因舆论压力对违规民警加重处罚,法治问题应在法治框架下处置,要让老百姓养成懂法、守法的习惯,也要让民警养成依法执法、文明执法的习惯,如此这次事件才是促进了社会的进步而非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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